编辑同志:
2014年2月初,张某进入某化工厂打工。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包括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的条款。同年12月2日,厂方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了张某的工作岗位,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由于张某顶撞了厂方的主管,化工厂遂以张某严重违反厂里规章制度为由让他结清工资后走人。张某同意离职,但要求化工厂同时支付其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请问,张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读者 薛朝保
薛朝保读者:
张某与化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张某存在顶撞厂方主管的情况,但事出有因,化工厂以张某严重违反厂里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并不充分。因此,化工厂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只能主张赔偿金。张某在化工厂工作期限为6个月以上不满1年,其经济赔偿是1个月的工资,即张某有权要求化工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其赔偿金,共计2个月工资。化工厂在支付了赔偿金之后,不用再给张某经济补偿。另外,本案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张某没理由要求化工厂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额外向其支付1个月工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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