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根据“林业三定”精神,我于1984年划分到一处自留山,县政府核发了《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在2009年全国林业改革时,我又领到了《林权证》。请问,我又因这块林地与他人发生争议该以哪个证为准?应找哪个机关来处理?
读者杨存和
杨存和同志:
林业部颁发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6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简称林权证),(www.nczfj.com)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7款规定:“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证》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你已经取得了林权证,在处理林地争议时应以林权证为依据。因林权发生争议的,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帖侵权人不明,该如何维权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村委会主任,近几年来因工作方面的原因得罪过一些人。近日,有人在网上发帖,不仅披露了我的真实姓名等身份信息,还无中生有说我在任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对我进行人身攻击,造成大量网友跟帖。现在,很多人知道了此事,对我的名誉造成很大损害。请问,我无法找到发帖人该如何维权?
读者戴方成
戴方成同志: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你可申请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以便日后追究发帖人的责任。此外,你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办案中,如果能够查明发帖人,那么由发帖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无法查明发帖人,那么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