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要求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的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和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此次国家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旨在杜绝乱收费现象,使农机部门的管理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收费标准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牌证工本收费标准为:
1、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2、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3、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4、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5、补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均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
农机部门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拖拉机每车次不超过60元的标准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每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三、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
农机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农机部门组织驾驶许可考试的实际成本支出核定。
《通知》要求,农机部门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不得在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之外再收取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不得在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之外再收取照相费,不得再要求机动车车主提供照片。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使用税务发票。不按规定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该《通知》为准。
(来源:辽宁农民报作者:周鹏飞)